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勲選任辯護人紀孫瑋律師被告何逢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吳柏勲、何逢秦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柏勲、何逢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吳柏勲、被告吳柏勲之辯護人、被告何逢秦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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