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原簡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 王雨雯 年籍與住址詳卷送達代收人 陳惠美 地址詳卷附民被告 呂政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桃原金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