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70號債權人 潘明畑 債務人 林炳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炳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林炳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