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魏廷恩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被告兼被告 莊介甫 、 莊娟一 、 莊典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錫昌 被告莊介甫被告莊娟一被告 莊陳琰 被告兼被告莊陳琰、 莊典立 、 莊玉屏 、 莊淑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典甫被告莊典立被告莊玉屏被告 白富美 被告莊淑棻被告 莊景森 被告 莊舒晴 被告莊陳琰、莊典甫、莊典立、莊玉屏、白富美、莊淑棻、莊景森、莊舒晴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 律師複代理人 賴書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