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 戴士偉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永豪吳清溪 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應提出民事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一份(載明:
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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