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 吳旻蓉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永豪 、 吳清溪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8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4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9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