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 何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62號返還借款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 周一夫 、 周李美妹 確實於民國61年間向上訴人借貸新台幣(下同)30萬元,僅因上訴人無法提出明確證據以實其說,而於第一審敗訴。上訴人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賜准後,發現被上訴人周一夫於106年4月24日庭期中自認已給付上訴人不止30萬元,實則上訴人分文未取。若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借款30萬元,何須給付上訴人不止30萬元?上訴人發現此新證據後,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期尋有利於上訴人舉證及攻防之事實,需確認本案歷次之法庭錄音內容,以利周延起訴事實並精準撰狀。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之規定,聲請交付本案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62號返還借款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