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3號聲明人 李妍樂 法定代理人 邵姿婷
李承恩 代理人 劉邢秀珍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李妍樂為被繼承人 陳木哖曾孫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被繼承人曾孫,被繼承人於106年10月6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然依卷附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有子女 簡文聰簡淑惠 及孫子女 李承鴻 、李承恩、 簡啟珉簡啟倫簡伃婕 等人,除簡文聰、簡淑惠、李承鴻、李承恩、簡啟珉、簡啟倫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且另為准予備查外,尚有簡伃婕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請時並未提出拋棄繼承聲明,此有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存卷可參。是依上揭民法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孫輩簡伃婕尚未拋棄,則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親等在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非法定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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