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7號原告 李文欽 原告與被告 田靜玟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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