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0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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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90號
原 告 名豐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舒涵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緯豪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2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000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