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