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名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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