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潓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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