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