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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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98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甘花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甘花老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07年10月2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0000000000000000%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8月2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9347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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