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2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4月30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及加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72,728元,其給付方式為:98年4月30日調解會議當場給付46,147元,並於同日匯款9,686元,再於5月30日給付64,705元,另自98年6月30日起至99年2月底止,以匯款方式,按月給付16,910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於98年5月30日匯款給付9,686元、40,571元,同年6月30日匯款給付9,686元,均未按上開約定按期給付約定之金額,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有156,952元未為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98年4月30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如上所示之調解內容等情,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98年4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紙為證,堪信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意旨為真實。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