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
原告 儲光蓉
被告 李呈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8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
原告 儲光蓉
被告 李呈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8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