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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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勇家
選任辯護人孟欣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勇家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