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5年4月1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7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甲○○於94年11月20日5時35分許,經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警員於臺北市○○區○○街○○號前,查獲有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之藥錠2顆,經警對被告 王哲原 採尿送驗結果,MDMA類藥物呈陽性反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聲請本院於95年2月10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1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該署檢察官於95年4月1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705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2顆扣案藥錠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成分,無MDMA、MDA、甲基安非他命、K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95年5月22日(95)安鑑字第00848號鑑定通知書書在卷可稽,以上各情均經本院核閱94年度毒偵字第3705號偵查卷宗無誤。
㈡惟查,依據主管機關之公告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對-甲氧基
甲基安非他命(PMMA)並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稱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有該公告附卷可憑,且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雖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審議委員會通過將之列為管制藥品,但尚未經公告,且亦未經法務部等主管機關將之公告列為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則本案查扣之含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成分之藥錠2顆,既非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自亦非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是本件聲請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娟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