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瑞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罰執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瑞吉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刑法第42條第4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仟元折算1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2仟元折算1日,其確定判決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從勞役期限較長者,為定執行刑後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6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勞役期限較長者,係指依數罪之裁判所分別諭知之罰金數額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換算其勞役期限,而從期限較長者原所諭知之標準為定罰金執行刑之折算基礎(99年度台非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則本案受刑人各依據上開標準折算後,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易服勞役之期限為12日(計算式:12000元÷1000元=12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易服勞役之期限為60日(計算式:計算式:120000元÷2000元=60日),是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自應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即應以2仟元折算1日為妥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4年1月26日之前,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2,000元│罰金新臺幣120,000│││,罰金如易服勞役,│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2,000元│││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28日│103年6月上旬某日至││││103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64號│字第5504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9│103年度訴字第47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104年1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緝字第29│103年度訴字第475號││││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26日│104年2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4年度罰│嘉義地檢104年度罰│││執字第38號│執字第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