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