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楚璿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名下有存款「數量300」、所在地「合作金庫
」,經另案查封或扣押等語,請詳為說明目前存款數額,並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㈡聲請人自陳職業為羽球教練,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來源包
括於北新國小、新店國小、新店高中、景文科技大學教課,另「證五號」列有自102年11月起至104年12月止之每月總收入額及明細,其中包括「個別班每週二次每次新臺幣(下同)1,000元」、「穿羽球拍服務每支工錢100元」、「」、「代售羽球器材傭金」、「國小盃羽球賽防護員費用」、「台北市中正盃羽球賽防護員費用」等收入,請詳為說明自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之工作狀況,並提出上揭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㈢承前㈡,依「證五號」所載自102年11月起至104年12月止
之每月總收入額及明細,聲請人103年之總收入為323,000元、104年總收入為227,600元,共計550,600元,此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收入數額「薪資」436,
100元、「營利」162,936元之總額599,036元並不相符,亦與聲請人所提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所得額12,500元有所出入,請詳為說明造成數額差距之原因及聲請更生前2年之收入數額究為多少。
㈣聲請人現居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其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證六號)載明每月租金係9,000元,租賃期限自104年11月1日起至105年11月1日止,惟此租賃契約並未記載房屋所在地,請提出現居地之租約及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說明租屋同住者為何人、房租分攤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自103年1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前開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每月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交通費900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計算方式,如留有存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加油之發票、車票、加值證明等單據)併請提出。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手機費1,200元、瓦斯費350元、雜支500元,請提供上開項目支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併說明「雜支」項目為何。
㈦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年約就醫2至3次,
每次自費150元等語,請提出相關證明單據(以現有留存即可),並說明就醫原因及治療情形。
㈧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需支出母親 楊美麗
養費5,000元,其母高齡且無收入等語,請說明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每月負擔扶養費5,000元之計算依據為何?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如無,仍應以書面詳實說明。另請提出受扶養親屬楊美麗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共同扶養義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㈨依聲請人所提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算表及繳納收據(證物
七)所載,請確認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健保費支出究為749元或1,498元?㈩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曾還款15,000元予 李美瑛
等語,請提出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及相關還款證明,並說明先前係如何收受民間債權人李美瑛出借之款項?目前清償情形為何?
二、依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聲請人於阿默企業有限公司、臺北市體育總會羽球協會曾有扣繳紀錄,請說明聲請人於103年間是否曾任職於前處、任職起迄日、薪資收入為何?並請提出收入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雇主給付薪津收據、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為「 彥祥 體育用品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及「咕嚕咕嚕小棧」(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說明「彥祥體育用品社」及「咕嚕咕嚕小棧」之設立時間、營業地址、資本額、組織類型、營業項目、營業現況、最近5年內之平均每月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若已廢止、解散,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收入不穩定」,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五、請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空白表格)。
六、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記載債務總金額為2,625,808元,而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則記載2,934,424元,請聲請人說明民間債權人李美瑛之現存債權數額308,616元係如何計算得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自陳有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中,案號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74401號,請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