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林 偉勝 債務人 林美玉 債務人 林瑞 宏
一、(一)債務人 林瑞宏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唐安陞 即 唐國來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林偉勝 、林美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債務人林偉勝、林美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林偉勝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美玉及第三人唐安陞即唐國來(民國99年09月07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八筆,金額374,336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林偉勝應還款日民國104年06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337,86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四)依據鈞院105.01.04中院麟家合99司繼2567字第0000000000號函表示,查無被繼承人唐安陞即唐國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事件。另被繼承人唐安陞即唐國來(已歿)其子林瑞宏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林瑞宏應對被繼承人唐安陞即唐國來(已歿)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五)依約債務人林瑞宏於繼承被繼承人唐安陞即唐國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偉勝、林美玉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39,622元整及附表序號1~4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六)依約債務人林偉勝、林美玉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198,239元整及附表序號5~8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 張順吉 、 李雀珠 及繼承人 張芊卉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惠鈴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18945│偉勝、林瑞│5月01日起│││││元│宏││││├──┼───┼─────┼──────┼──────┼───────┤│002│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32588│偉勝、林瑞│5月01日起│││││元│宏││││├──┼───┼─────┼──────┼──────┼───────┤│003│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32629│偉勝、林瑞│5月01日起│││││元│宏││││├──┼───┼─────┼──────┼──────┼───────┤│004│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55460│偉勝、林瑞│5月01日起│││││元│宏││││├──┼───┼─────┼──────┼──────┼───────┤│005│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32629│偉勝│5月01日起│││││元│││││├──┼───┼─────┼──────┼──────┼───────┤│006│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55460│偉勝│5月01日起│││││元│││││├──┼───┼─────┼──────┼──────┼───────┤│007│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55520│偉勝│5月01日起│││││元│││││├──┼───┼─────┼──────┼──────┼───────┤│008│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二、八三%│││54630│偉勝│5月0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945│偉勝、林瑞│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588│偉勝、林瑞│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629│偉勝、林瑞│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460│偉勝、林瑞│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629│偉勝│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460│偉勝│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520│偉勝│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林美玉、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630│偉勝│6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