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執行處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則刑事裁定有誤寫者,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執行處所「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顯有誤寫,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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