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采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043公克)及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采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054公克,驗餘淨重0.04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綠色乾燥碎屑及枝幹1包(淨重0.054公克,驗餘淨重0.04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1年1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考(見毒偵字卷第18至20、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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