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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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453號聲請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3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
1、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被害人 郭宗永 於警訊時指訴明確。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
4、酒精濃度檢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發生交通事故紀錄單各1紙。
5、現場照片8幀附卷可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忠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30,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