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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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蘇進丁 法定代理人 蘇英傑 訴訟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被告 陳尚俞 兼法定代理人 陳璽元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51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