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27號上訴人 汪貞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0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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