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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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劉家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8、32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6月10日110年5月27日110年6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446號臺灣臺中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13號臺灣臺中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50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0日111年6月8日111年6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2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23日111年7月8日111年7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85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3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