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8號上訴人 鄭立銘 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李佳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