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送達代收人 林翰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32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