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簡抗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簡抗字第204號再抗告人 林正第 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林正杰與張月鳳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本件受監護宣告人張月鳳已於民國106年9月16日死亡,按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楊絮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