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上訴人 王俊昆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83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沈揚仁法官吳進發法官林靜芬法官呂丹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