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蔡琦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美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