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信用卡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犯共同連續意圖販賣而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與不應減刑之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之編號二、三、
四、五、六、七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不應減刑之編號一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修正前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常業詐欺│故買贓物│行使偽造信用卡│├────────┼────────┼────────┼────────┤│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一年│├────────┼────────┼────────┼────────┤││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十九年三月間某│九十二年三月間起││犯罪日期│七日、八十九年九│日│至九十二年六月間│││月三十日、八十九││止│││年十月二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九十一年│桃園地檢九十一年│板橋地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度偵字第一二五八│度偵字第一二七○││年度案號│號│號│四號│├───┬────┼────────┼────────┼────────┤││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七四六號│七四六號│二二四三號││├────┼────────┼────────┼────────┤││判決日期│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十四年十二月三││││三日│三日│十日│├───┼────┼────────┼────────┼────────┤││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判決││七四六號│七四六號│二二四三號││├────┼────────┼────────┼────────┤││判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確定日期│五日│五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條第一項│條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第三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一項第十五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二月又拾│有期徒刑六月││期間或罰金額││伍日││├────────┼────────┼────────┼────────┤││││││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六│├────────┼────────┼────────┼────────┤│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妨害秘密│├────────┼────────┼────────┼────────┤│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八十九年四月十七│八十七年七月間某│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犯罪日期│日│日起至八十八年八│起至九十二年六月││││月十二日止│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八十九年│臺北地檢八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六○八│度偵字第一八九四│度偵字第一二七○││年度案號│號│二號│四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事實審││八八七號│五一五號│二二四三號││├────┼────────┼────────┼────────┤││判決日期│九十年十二月十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三日│十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判決││第五五九八號│五一五號│二二四三號││├────┼────────┼────────┼────────┤││判決│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十三年三月九日│九十五年四月三日│││確定日期│八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二項│├────────┼────────┼────────┼────────┤│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款│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期間或罰金額││││├────────┼────────┼────────┼────────┤││││││備註││││└────────┴────────┴────────┴────────┘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七│├────────┼────────┤│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八十九年七月十六││犯罪日期│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八八六││年度案號│號│├───┬────┼────────┤││法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事實審││一五七○號││├────┼────────┤││判決日期│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判決││一五七○號││├────┼────────┤││判決│九十四年三月二十│││確定日期│八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款│├────────┼────────┤│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一月又十││期間或罰金額│五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