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其中編號一、二、三、六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第十二條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六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上開各該案件之犯罪時間均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為之,此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減刑後,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六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七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三七三││?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實│││││?審├───┼─────────────┼─────────────┤││判決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六七0五號││決│││││├───┼─────────────┼─────────────┤││確定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三│??????四│├───────┼─────────────┼─────────────┤│罪名│竊盜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拘役五十日│││││├───────┼─────────────┼─────────────┤│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三│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三││?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決│││││├───┼─────────────┼─────────────┤││確定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權期間或罰金額││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五│??????六│├───────┼─────────────┼─────────────┤│罪名│侵占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罰金新臺幣六千元│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三八三│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二一││?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二號││?實├───┼─────────────┼─────────────┤│?審│判決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三二號││決│││││├───┼─────────────┼─────────────┤││確定日│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權期間或罰金額│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