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戴昆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陸萬肆仟捌佰玖拾玖元②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五點八八②五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②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①緣債務人戴昆海於民國(以下同)103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3年3月24日起至108年3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88%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②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11月23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二)①緣債務人戴昆海於100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100年10月13日起至105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11%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②詎料相對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103年11月12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借據暨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