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18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秋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9,878元,及其中新台幣58,080元,自民國10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云云。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張秋英已於民國98年12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