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映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含包裝袋伍只,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柒玖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映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977號判決確定,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屬違禁物,爰依據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李映璇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977號判刑確定,並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5包,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定與本案有關聯性,而未宣告沒收銷燬等節,有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77號判決1份在卷可查(見他卷第6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5包經送鑑驗結果,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見他卷第29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白色晶體,皆係第二級毒品(驗餘淨重合計1.793公克),咸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5個,因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附表】警方於103年7月7日凌晨0時30分,在臺南市○區○○○街○○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聲沒卷第4頁、第24頁):
┌──┬───────┬─────────────────┐│編號│轉碼編號│鑑定結果│├──┼───────┼─────────────────┤│一│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3保安308-01│②檢驗前淨重0.098公克、檢驗後淨重││││0.088公克。│├──┼───────┼─────────────────┤│二│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3保安308-02│②檢驗前淨重0.072公克、檢驗後淨重││││0.062公克。│├──┼───────┼─────────────────┤│三│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3保安308-03│②檢驗前淨重1.085公克、檢驗後淨重││││1.075公克。│├──┼───────┼─────────────────┤│四│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3保安308-04│②檢驗前淨重0.529公克、檢驗後淨重││││0.519公克。│├──┼───────┼─────────────────┤│五│B00000000│①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3保安308-05│②檢驗前淨重0.061公克、檢驗後淨重││││0.04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