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勇美 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葉藍鸚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