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43號上訴人 劉炳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別萊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汪曉君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