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耆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耆鴻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耆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耆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標準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10月29日│105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386號│字第682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2058│106年度壢簡字第179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6月1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壢簡字第2058│106年度壢簡字第179號││判決││號│││├────┼──────────┼──────────┤││判決│106年06月12日│106年07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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