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李宜平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馨萱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4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2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3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4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5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0006建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鄉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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