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3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385號抗告人 陳品 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都市計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定提起抗告,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於民國100年6月8日收受相對人100年6月2日北城開字第1000534093號函(下稱原處分),於同年7月7日提起訴願,惟所送訴願書未備理由,不符訴願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經新北市政府以100年7月12日北府訴行字第1000721062號函通知抗告人於文到之次日起20日內補正,而於100年7月15日寄存送達,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新北市政府迄100年9月27日始以訴願程序不合法,而為不受理決定,抗告人遂於100年12月12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節,有原處分及送達回證、新北市政府100年7月12日北府訴行字第1000721062號函及送達回證、新北市政府100年9月27日北府訴決字第1000714757號訴願決定及抗告人行政訴訟起訴狀等件在卷為憑。是以,抗告人提起訴願未具明理由,乃為不合法定程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訴願不合法,經訴願機關為不受理決定,仍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者,其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等由,乃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以:原處分有重複裁罰之虞,且訴外人房東已全部繳納系爭罰鍰,相對人明顯強制剝削抗告人之權益甚明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抗告人提起抗告,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抗告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吳慧娟法官李玉卿法官許瑞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