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3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勞保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361號上訴人 謝信義 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再度就診,亞東紀念醫院主治醫師認為97年6月21日聽力損害程度應可藥物改善,故作藥物治療,沒有告知右耳聽力損害程度,確定殘廢應是100年1月13日腦幹聽性檢查始為確定。又上訴人及其配偶均為保險業務人員,不可能不知殘廢認定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廖宏明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