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雍正律師
黃慧婷律師 吳晉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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