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65號妨害家庭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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