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2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生前住嘉義縣朴子市○○里○○鄰○○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98年4月16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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