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6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群和通企業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伍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元,㈡新台幣伍拾萬元,㈢新台幣肆拾玖萬元,及自㈠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㈡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九日㈢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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