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左弘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巍 、有限責任基隆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新臺幣104萬1693元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04萬1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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