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左弘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巍 、有限責任基隆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新臺幣104萬1693元之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04萬1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安